如何确定编制合并报表的界线?
录入时间:2001-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1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对其他
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
%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报表。但其规定得不够严密。假定A、B两个公
司分别出资51%和49%举办了C公司,而B公司虽然投资比例为49%,但其在董事会等方
面对C公司却具有实质控制权,按制度规定,B公司应将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A
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比例为51%,按制度规定也要把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这样,
一家公司的会计报表被两家公司用以合并(却非比例合并),显然是不合理的。相比
之下,制度对权益法核算范围的规定要严谨得多,其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
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
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
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
成本法核算。显然该规定从正反两方面对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了界定,精神明确,便
于操作,但在规定是否应当编制合并报表时也应当明确当公司的投资员占被投资单位
资本总额50%以上,但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不需编制合并报表。至于不合并的理由,
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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