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怎样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
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
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应计提
减值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二)债务重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非货币性交易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资
产科目。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时,还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数
额。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影
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
项,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
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六、股份有限公司如为金融、保险企业的,除基本经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暂时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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