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1)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
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时,应当在
其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对于其中的现金股利,仍
按照财会字〔1996〕 7号《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
理。
(2)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应当在实际发放
股票股利时,按照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股本”
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则应当按照该差额,贷
记“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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