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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可按收益的2%列支

录入时间:2001-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1信息】 针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 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 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的现状,财政部日前作出如下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2% 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 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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