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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工程中几种特殊业务的核算问题

录入时间:2001-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1信息】 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施工的各种在 建工程,当企业发生自营工程时,由于涉及的业务较多,核算比较复杂,应注意以下 几种特殊业务的核算问题。   一、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的核算问题   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在实际工作中也可称为自产自用货物), 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在会计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方法一:将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作企业销售处理。当企业自营工 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时,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交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时,还要 计算应交消费税额。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可在领用同时 或月末结转。   方法二:将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不作销售处理。当企业自营工程 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时,直接结转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的实际 成本,并视同销售行为,比照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理, 若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也属于应税消费品,也要计算应交消费税额。   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哪一种方法正确?第二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理由是:    1、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不是销售,而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在 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即当发出 商品或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有关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而自营工 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只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而不具备第二个条件,因此不 能确认销售实现。在纳税时对这种情况视同销售行为,目的在于税务部门规范企业的 纳税行为,防止企业漏税。销售和视同销售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将纳税时视 同销售行为误作企业真正销售行为,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对同一种业务各有各的处理 方法,不能相互替代。    2、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也没有确认销售实现所需的原始凭证— —发货票。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只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 的转移,只有出库单,而不可能有发货票,没有发货票,怎能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呢?   因此,选择方法二,不失为一种较理想的方法,也符合现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另外需指出的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企业还要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一起计入自营工程成本之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下同)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A 商品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为100000元,生产产品须用外购原材料所抵扣的进项税额 15000元,同类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140400元,增值税率为17%,A商品产品又属于应 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5%,该企业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 4%,所得税率为33%,则有:   (1)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40400÷(1+17%)=120000(元)   (2)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7%=20400(元)   (3)应交消费税额=120000×5%=6000(元)   (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额=[(20400-15000)+6000]×7%=798(元)   (5)应交教育费附加=[20400-15000)+6000]×4%=456(元)   (6)应交所得税额=[120000-100000)-(6000+798+456)×33%=12746×33% =4206.18(元)   (7)自营工程成本=100000+204600+6000+798+456+4206.18=131860.18(元)   根据以上计算资料,则该工业企业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A商品产品的会计分 录为:   借:在建工程——自营工程 131860.18     贷:产成品——A产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应交消费税 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98           ——应交所得税 4206.18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56   二、自营工程出现剩余工程物资的核算问题   企业在自营工程中,往往会出现剩余工程物资,对这部分工程物资如何进行会计 核算,现行会计制度中未作任何规定,有关专业教材中也很少研究,因此有探讨必要。 应视剩余工程物资的不同用途而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已领用剩余工程物资留待以后自营工程继续使用。只有企业自营工程中才会领 用工程物资,这部分工程物资的价值已计人自营工程成本之中,因此,剩余工程物资 应冲减自营工程成本。   例:某工业企业自营工程中领用后剩余工程物资20000元,并明确留待以后自营工 程中继续使用,已验收入库,则有: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20000     贷:在建工程——自营工程 20000   若剩余工程物资未退回仓库,作假退料处理,则有:   (1)月末先冲减自营工程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20000     贷:在建工程——自营工程 20000   (2)下月初用红字再冲回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20000     贷:在建工程——自营工程 -20000   2、剩余工程物资改作生产使用。由于工程物资改变了用途,工程物资中包含的进 项税额应从成本中转出,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例:某工业企业剩余未使用工程物资改作生产使用,该批剩余工程物资117000元, 包含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11700÷(1+17%)×17%〕,实际转为生产所用的材料 成本为100000元[117000÷(1+17%)],其中80000元直接入库,另外20000元直接投 入生产部门使用,则有:   借:原材料 80000     生产成本等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在建工程一工程物资 117000   3、剩余工程物资用作对外出售。当企业自营工程中出现的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 时,工程物资应比照材料出售处理,取得的收入体现其他业务收入,并要计算应交增 值税额,同时也要结转工程物资中包含的进项税额。   例:某工业企业将未使用的剩余工程物资一批对外出售,获得出售收入50000元, 增值税额85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工程物资成本为46800元,其中包含的进项税 额为6800[46800÷(1+17%)×17%],则有:   (1)获得出售工程物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结转出售工程物资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46800   三、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生产用原材料等存货的核算问题   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生产用原材料等存货,由于改变了用途,则应将其应负担的增 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不予抵扣,随同原材料等存货成本,一并计入自营工程 成本。   例:某工业企业自营工程中领用外购生产用甲种原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50000元, 材料成本差异率为一2%,增值税率为17%,则有:   (1)外购生产用甲种原材料实际成本=50000+50000×(-2)=49000(元)   (2)外购生产用甲种原材料应摊增值税额=49000×17%=7330(元)   (3)自营工程成本=49000+7330=56330(元)   根据上述计算资料,自营工程领用生产用甲种原材料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一自营工程 56330     贷:原材料一甲材料 5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330       材料成本差异 -1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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