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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1-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1信息】 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是以“三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但在现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城建 税的会计处理方面,只是笼统地规定列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 等科目。这里,没有考虑到计税依据中的“增值税”的特殊性,因它已从过去的价内 税改变为价外税。因而,如何区分主营业务、其他业务,以及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增 值税,进而引起的城建税问题,在会计核算上是不明确的。   例如,某化工厂(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份发生下列相关部分经济业务:销售 商品产品收入价款210,000元,增值税35,700元,销售某化工原材料收入价款10,000 元,增值税1,700元;购进化工原材料价款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并 假定全部款项均已清讫;增值税率均为17%;城建税率为7%。本期未发生消费税和 营业税应税业务。   显然,该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为:   [(35,700+1,700)-34,000]=3,400元)   应交城建税额为:3,400×7%=238(元)   但是,如何据此进行计交城建税的会计核算?因为销售材料是通过“其他业务收 入”科目核算,显然其应交城建税按现在通常做法理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 算。问题是,如何分清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分别应负担多少城建税?比如说,销售材 料应交的城建税能否这样计算:1,700×7%=119(元)?这样计算当然不行。因为城 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应交增值税额(即3,400元),而非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可否按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两者的比例来分担确定?实践中由于种种情况 而无法计算。   建议对现行做法作如下明确规定:   计交城建税应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其中,因存在“应交增值税额”并以此为 依据而计交的城建税,在会计核算中,一律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以其 余两种计税依据计交的城建税,则视其情况分别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 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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