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中存货盘点的程序和方法?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工业企业
会计制度》的规定,存货的记录除鲜活产品、特殊商品以外,一般实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记录是各项存货的连续结转记录,它意味着存货的收入和发出的会计记录应
该与实际存货的收发变化同步。永续盘存记录可以只记数量,也可以数量和价格都计,
价格可以是实际价格,也可以是计划价格。
但在实践中,存货的记录和物流的收发并不总是同步的,因此,作为存货的内控
制度的关键控制环节,存货的盘点可能是惟一最重要的控制程序。本文拟从存货盘点
的程序和方法两个方面探讨在会计实践中的操作性。
实践中,存货盘点通常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逐项盘点法和循环盘点法。逐项盘存
法是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止,在一个时点进行全面的盘存;循环盘存法是在一年中定
期的选择部分存货项目进行盘点,每年所有存货至少盘点一次。因此,循环盘存法的
盘点贯穿了这一年,但要求至少所有存货一年盘点一次。
基于上述理由,在清产核资中,存货的盘点适用于逐项盘点法。由于一般情况下
清产核资确定的基准日与实际盘点日并不总是相同的,在盘点日滞后于基准日的情况
下,则应将基准日后至存货盘点日存货的收到、签证发出、单据的移动、发运货物清
单等,倒计推出基准日的库存数量。
存货实地盘存前的准备工作
1.制定详细的存货盘点计划,内容应包括盘点时间、盘点分组、盘点人员分配、
盘点程序、特殊存货的盘点方法、是否应聘请专家进行盘点等;
2.存货应按品种、类别、规格分类堆放,有序排列,按数码齐,方便盘点;外包
装应写清规格、容量。包装箱或包装袋应写明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便于清点。
3.编制连续编号的存货标签或盘点清单;对企业代保管和来料加工的材料,以及
已办出库手续未提货的存货和委托寄售(存)的商品,在盘点时应在盘点表中明确列
示;对委托加工材料、临时寄存它处、异地存放的存货在盘点清单上单独列示;另外,
盘点清单应按存货存放的仓库编号、堆方地点分别列示,品种之间应有隔离标志;对
于残次呆滞物品应单独盘点并单独造册;发出商品应于盘点清单中单独列示,以便与
库存存货进行区别。
4.绘制仓库存货分布图,并规划盘点范围、路线;
5.准备好计量器具。在各盘点现场,应该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器具在
事前应得到校正,以保证盘点计量的正确性。
6.如有可能,应在进行盘点时仓库库房停止收发并不得将货物任意转移;
参与盘点人员的考虑
一般情况下,参加盘点的人员应该独立于存货仓储部门,这是因为考虑企业内部
牵制制度的有效性;由于与存货的记录、核算相关的部门主要可以分为财务部门、业
务(采购)部门、仓储部门三个部分,财务部门记录存货的金额账,业务(采购)部
门记录数量、价格账,仓储部门记录数量账(也有例外或其他情形),因此参与盘点
的人员至少应该包括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和仓储管理人员;但考虑参加盘点人员的独
立性,还应考虑由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或监督人员监督盘点,或者考虑盘点
后由这些人员以测试方式进行复盘或抽盘。
盘点中的特例
一些存货的形态异于一般情况,采用正常的手段进行盘点比较困难,比如,河流
中的圆木存货,成堆的煤、焦炭、矿石、原材料或水泥,大桶中的化学物品,大宗的
异性钢材(废钢),建设过程中的建筑物等。对于这种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必要的时候应该采取特殊的方法进行盘点,如请工程师运用专门的测量方法;采用一
些专门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等。
盘点汇总阶段
1.调整会计库存与保管库存的差异:根据盘点结果,应确定已入库采购和已销未
出库、已出库未销数,按以下公式调整为会计库存数:会计库存数=保管库存数+已出
库未销售-已销售未出库-已入库末作采购,这些数字应由供应、会计、保管部门的相
关人员核对清楚;
2.按照调整后的库存数倒推至基准日的会计库存数,并与会计账面数进行核对,
据以确定盘盈盘亏数;
3.对于残次呆滞物品应将其价格与可变现净值相比,据以确定可能造成的损失;
4.对于由于存货结转及计价造成的库存存货价格的背离,应将其价格调整至可变
现净值或重置成本,据以确定可能造成的损失。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