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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CPA考试教材导读:《经济法》(二)

录入时间:2001-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本次导读讲解教材的第二章。在这一章中, 分别介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 企业的概念   讲了四个特征:社会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依法设立。   (二) 企业的分类   三种分类方法:按经济性质、近出资者不同、按当法律地位。   二、我国企业法体系   列举了十一个法律。应当说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有的落后于 现实,有的自相矛盾,急需改进和加快完善。教材只介绍《个人独资法》、《合伙企 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本节主要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掌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简要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掌握个人独 资企业的解散情形、了解清算程序,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我们从以下四个特征理解:   (一)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且必须是中国公民。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   (四)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在此应理解无限责任的含义,即当独资企业欠债无力偿还时,要用投资人的个人 财产偿还。如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现在欠债30万元,但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20万元,先 用20万元还债后,仍欠10万元,这10万元需要投资人用个人的财产继续偿还。   依此也说明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基本特征,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的民事主体资格是通过工商登记获得的,与 法人资格不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任何一个企业或机构的设立,我们应当考虑的两个基本问题:即条件和程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任何一个企业的设立条件,我们首先会考虑要有人、有钱和物、有名称、有地点、 有从业人员等。只是在这个基本思路的基础上具体化。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具 体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 “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 中心、工作室等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 作限制,只是规定要有出资。其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其他财产权利。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 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该企业工商登记的速度较之其他企业迅速,登记机关收到设立申请 文件之日起15日内即完成,而非其他企业需30日内完成。   已经建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投资人的条件,如前所述为一个中国公民,并且排除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 活动的人,如,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投资的权利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对本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二是其财产所有 权可依法转让或继承。后者是前者派生出的权利。   投资人的责任即是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人员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 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讲的 第三人是指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善意 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 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 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例]: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 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 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戌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税2000元,欠乙工资 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 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 B合伙企业可向合伙 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中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要求?   [答]:(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 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第一,职工工资和社会 保险费用;第二,税款;第三,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 险、税款式后,剩余78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 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 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   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实施的行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 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有10种,教材P45第2段。   上述10种行为,考生应当掌握。并且应加强对第(6)点同业竞争,第(7)点关 联交易行为的理解,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上述两种行为并未绝对被禁止,关键取决于投 资人是否同意这一前提。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主要涉及会计事务、用工管理事务和社会保险事务。其中有关社会保险事务所包 括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我们应掌握计 提比例和超标时的批准部门。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一般来说,其他企业所具备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也具备;有关工商管理的要求 也与其他企业基本相同。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详见教材掌握P49-50)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 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详见教材P50,考生应当了解五个基本清算过程。   1.通知 和公告债权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 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参见上例)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 的经营活动。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 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 任消灭。   5.注销登记。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包括投资人、管理人员、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违反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 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学习本节应当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掌握合伙 企业财产的转让,掌握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形式,掌握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掌 握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及责任,了解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 责任。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我们从以下特征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   1.由各合伙人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合伙企业,现A合伙企业欠B企业50万元,A企 业的全部财产仅有20万元,此时以合伙企业财产还债还有30万元不能清偿,应由合伙 人甲、乙、丙对A合伙企业剩余的30万元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反映为无限责任。连 带责任反映的是甲、乙、丙之间的清偿对于债权人B企业而言,无清偿顺序及份额的限 制,任何一人均有义务承担剩余30万元的债务,即连带着把他人应承担部分首先向债 权人进行清偿,之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A企业 B企业 甲、乙、丙 负债50万元 债务人 债权人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理解和掌握本法适用中三点应注意的问题(见教材P56-57)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我们依然从人、出资、名称、场所等方面考虑,并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比较。   合伙企业设立的具体条件为: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限定:(1)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 担无限责任者。(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人民 警察、法官、检察官等。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这是合伙企业特有的出资方式。   4.有合伙企业名称,但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与其他企业基本相同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出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人共同共有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 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此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一合伙商店,甲以一辆价值3万元的面包车出资,后甲 向A借了3万元钱,A要求甲提供质押担保,于是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悄悄 把车出质给A,当乙、丙发现后其结果如何呢?如果乙、丙都同意,甲的出质行为有 效。如果乙、丙不同意又如何呢?又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出质行为无效,为无效民事 行为,A应向合伙商店返还面包车;另一是作为甲退伙处理。但无论哪种结果,如果 影响到合伙商店的经营,造成其损失,甲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共有三种形式:   第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形式中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 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即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但并非所有事务都可以采取第二种形式。详见教材第P63第三段掌握。第三,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无论是执行事务的还是未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其权利均平等。   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   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者或受聘人员有相似的义务,主要指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的限制,但又有所区别,即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同业竞争绝对被禁止, 关联交易在未经合伙人同意时被禁止。   (二)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主要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法律对此未作规定。   (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合伙利润与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 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前面几点一直在介绍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但一个企业必定要与外界进行交 往,因此就产生了本问题。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应加强对第(3)种 情况理解和掌握,即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 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 制。但是,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上述规定,与个人独资企业中受聘人员与第三人的关系相同,在2000年综合试题 中的第1道即反映出类似的问题。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这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焦点,也是整个合伙企业法的核心问题。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 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 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债务清偿的标的, 必须是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第二,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 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也 就是说,当合伙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得向合伙人追索。第三,各合伙 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 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这一规定反映出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以合 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 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 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这一规定反映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内部关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 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 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 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 人追偿。即先处理外部关系,再解决内部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追索的情况。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为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不对应。如合伙人甲欠A1万元钱,A又欠合伙企业1万元 钱,则不能抵销。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 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 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这 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这一规定 包括三项规则:详见P73最后一段,理解。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的原因   协议退伙:主要表现为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   自愿退伙 (1)未确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通知退伙: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2)退伙未造成企业不利影响   (3)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2.退伙的效果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入伙人与退伙人的责任问题,以及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在1999年试题中综 合题的第1题有较全面的反映。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各类企业的解散原因大致相同,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也与个人独资企业基本相同。   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般了解即可。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学习本节应当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 权,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简要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掌握 全民所有制企业监督机构,了解违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 条件 共有七项   程序 1.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办理工商登记   1.合并式 2.分立3.其他事项   (二)变更 1.审核批准程序 2.办理变更登记 3.公告   (三)终止 原因(四个)   程序:与变更程序相比多了一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 依法处分的权利。应当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详见教材 P84-85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但经营权不包括财产收 益权,并且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与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不 同。   2.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3.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共有十四项,其中联营、兼并的问题在实践中运用较多,有关兼并问题涉及到: 1.兼并报告的审批;2.财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3.确定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底价; 4.付费;5.优惠措施。共计5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考生应详见教材P89-90掌握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厂长的地位与职权   厂长的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加以区分。   (二)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及工作程序应当掌握。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目前这类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稽察特派员,二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   (一)稽察特派员   1.了解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   2.了解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和管理   3.了解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   (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与公司内设的监事会不同,了解其组成和职责。   (三)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性质、任务、职责、工作方式,以及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职 责等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基本相同,但只对国有金融机构派出。   六、违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分清企业领导干部违法的法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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