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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同类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1信息】 在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 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 账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 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 期损失;收到补价的,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损益,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损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如果换出 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人资产入账 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法规依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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