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支出、装修费支出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1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 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 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 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 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 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 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 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 具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为五年。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 第一条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