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支出、装修费支出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1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
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
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
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
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
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
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
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
具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为五年。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 第一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