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6/2001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药品供销的商
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7年至2000年年初共从广东省潮阳市药品供销公司
购进西药29批,共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0358.82元。最近,龙南县国税局在专项稽查
中对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全部补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0358.82元并
加收滞纳金,理由是我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我公司并不知道对方是
虚开的,每一笔购货都真实可靠,货款两清,并且专用发票发票联加盖了广东省增值
税专用发票监制章,请问县国税局对我公司的处理是否有根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
是本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
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
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
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因此,龙南县国税局对你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w20010605034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