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6/2001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药品供销的商 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7年至2000年年初共从广东省潮阳市药品供销公司 购进西药29批,共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0358.82元。最近,龙南县国税局在专项稽查 中对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全部补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0358.82元并 加收滞纳金,理由是我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我公司并不知道对方是 虚开的,每一笔购货都真实可靠,货款两清,并且专用发票发票联加盖了广东省增值 税专用发票监制章,请问县国税局对我公司的处理是否有根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 是本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 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 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 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因此,龙南县国税局对你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w2001060503413)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