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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总结

录入时间:2001-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1信息】 《经济法》是门记忆量相当大的课程,考 题的分布也较广泛。针对这种情况,考生不能零散记忆,必须从相关法规、相关条款 中寻找巧门,这样掌握的内容才会牢固。中国财会网的有关专家根据《经济法》的考 试大纲及《经济法》这门课程的特征,归纳如下: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这章在过去历年都没有作为考试的重点章节。今年这章增加了法律行为与代理 和诉讼时效等新内容。建议考生掌握以下一些内容并要加强对新内容的学习: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形式;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4)法律行为与代理;    (5)诉讼时效;    (6)违反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二章 企业法    这章在去年的考试中是一个重点章节,估计今年仍然会是重点。这章新增加了 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一节新内容。请考生主要关注: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7)合伙企业的设立;       (8)合伙企业财产;       (9)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1)入伙与退伙;       (12)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1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主要了解“资产处置权”和“联营、兼并权”;       (15)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16)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和职权;      (17)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18)禁止向企业摊派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这章在过去历年的考试中都没有作为重点章节,且主要是以选择、判断等小题 目来测验考生对该章相关知识的了解。考生在学习中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       (2)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3)国有企业的监事会;       (4)国有企业稽察制度;       (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6)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7)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8)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解决;       (9)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0)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11)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1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1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的内容比较重要。考生在学习时要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2)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登记管理;       (3)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       (4)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6)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7)国有独资公司;       (8)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9)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0)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管理;       (11)财务会计在公司中的作用;       (12)公司财务会计的要求;       (13)公司利润的分配;       (14)公司的合并;       (15)公司的分立;       (16)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17)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       (18)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这章也属于比较重要的一章。在过去的考试中多次有综合题出现。但是去年的 考试本章没有综合题目出现,而且所占分数的比重较之以往有所下降。请考生主要掌 握:    (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5)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10)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12)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13)外资企业的特点;       (14)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15)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16)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7)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及与《公司法》的衔接。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这章的内容也比较重要,在过去的考试中多次有综合题出现。考生在学习时主 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2)破产界限;       (3)破产申请的提出;       (4)破产申请的受理;       (5)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6)和解和整顿程序;       (7)破产宣告;       (8)刚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9)破产债权;       (10)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第七章 证券法       这章的内容比较重要。请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证券及证券法的概念;       (2)证券管理的基本原则;       (3)股票的发行;       (4)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       (5)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6)证券的承销;       (7)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       (8)股票上市交易;       (9)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0)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交易;       (11)禁止的交易行为;       (12)上市公司收购;       (13)信息公开的形式;    (14)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15)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    这章的内容根据新修订的《合同法》作了相应的调整,同过去教材所讲的合同 法律知识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应该是比较重要的一章。希望考生在学习时能关注如下 一些问题: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合同的分类;       (4)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5)合同的订立程序;       (6)缔约过失责任;       (7)合同的生效;       (8)代理问题;       (9)无效合同、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10)合同履行的原则;       (11)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2)代位权与撤销权;       (13)合同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4)合同的变更;       (15)合同的转让;       (16)合同的终止;       (17)违约责任概述;      (18)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9)违约责任的免除。    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    考生在学习合同法(分则)这一章时应当同合同法(总则)的有关内容联系起 来。应主要关注下列几个有名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 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 间合同。    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从过去的考试来看这章所占分数的比重不是很多,而且主要是以选择、判断之 类的客观题进行测试。请考生主要关注下列问题:外汇的概念;外汇管理的概念;境 内机构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金融机构 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逃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套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扰乱金 融行为及法律责任;违反外汇账户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违反外汇经营管理的行为 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这章在过去历年的考试中所占分数的比重也不多,同样主要是以选择、判断之 类的客观题为主。考生主要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委 托收款;汇兑;托收承付;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结算责任;银行账户管 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临时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违反银行账户管 理的处罚。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这章的内容比较重要。票据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 辩;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应记载的事项;背书;承兑;付款;追索权;本票的概 念和种类;出票;见票付款;支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付款;我国《票据法》与有 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    第十三章 会计法       会计法在过去《经济法》的教材中没有讲述,所以这章是新内容。主要关注下 列问题:    (1)会计法的调整对象;       (2)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3)会计管理体制;       (4)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5)单位负责人的义务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6)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7)会计机构;       (8)会计人员;       (9)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10)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3)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4)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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