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应补税的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1-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1信息】 受托加工业务是相对委托加工业务而言的。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
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
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
那么受托方除要缴纳加工劳务的增值税外,还要按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例1.某县机械厂受托为某市啤酒厂加工啤酒瓶盖一批,加工费11700元,双方议
定剩余材料留给机械厂。加工完毕,双方协商将剩余材料估价2340元,抵付加工费,
余款开具普通发票,通过银行结算。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360
原材料 2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盈余公积 2340
受托加工业务剩余材料抵顶加工费,未作收入核算,却直接计入“盈余公积”账
户,未计算申报增值税。账务调整为:
当年:
借:盈余公积 2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跨年:
借:盈余公积 23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例2.某县酒厂受托为县粮油门市部加工粮食白酒一批,议定加工费8000元(含辅
料2000元),粮油门市部提供原材料高梁25吨,成本价20000元,酒厂无同类产品销售
价。加工完毕,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企业会计处理为:
代收代缴消费税=(20000+6000)×25%=6500;
借:应收账款──粮油门市 1552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6000
原材料──代垫辅料 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500
这里的问题是计算错误,少计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
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这里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
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代扣代缴消费税=(20000+8000)/(1-25%)×25%=9333;
应缴增值税:8000×17%=13603
借:应收账款──粮油门市 317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833
例3.某市酒厂受托为某县酒厂将58度粮食白酒10吨加工为28度复制酒20吨,受
托方无同类产品销售价,委托方提供粮食白酒10吨,成本介40000元,包装物成本价
8000元,加工费(包括代垫辅料)24000加工完毕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
税的会计处理为:
代收代缴消费税:(48000十24000)/(1-10%)×10%=8000;
借:应收账款──某县酒厂 3608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根据国税发[1997]84号文规定,以白酒为酒基,加入香料、色素等配制的酒,不
再按“其他酒”子目录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
税率。因此,题中应按25%的税率计算,账务调整为:
应代扣代缴消费税=(48000十24mo)/(1-25%)×25%=24000 ;
借:应收账款-某县酒厂 1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6000。(a20010605008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