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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应补税的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1-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1信息】 受托加工业务是相对委托加工业务而言的。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 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 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 那么受托方除要缴纳加工劳务的增值税外,还要按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例1.某县机械厂受托为某市啤酒厂加工啤酒瓶盖一批,加工费11700元,双方议 定剩余材料留给机械厂。加工完毕,双方协商将剩余材料估价2340元,抵付加工费, 余款开具普通发票,通过银行结算。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360 原材料 2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盈余公积 2340 受托加工业务剩余材料抵顶加工费,未作收入核算,却直接计入“盈余公积”账 户,未计算申报增值税。账务调整为: 当年: 借:盈余公积 2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跨年: 借:盈余公积 23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例2.某县酒厂受托为县粮油门市部加工粮食白酒一批,议定加工费8000元(含辅 料2000元),粮油门市部提供原材料高梁25吨,成本价20000元,酒厂无同类产品销售 价。加工完毕,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企业会计处理为: 代收代缴消费税=(20000+6000)×25%=6500; 借:应收账款──粮油门市 1552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6000 原材料──代垫辅料 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500 这里的问题是计算错误,少计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 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这里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 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代扣代缴消费税=(20000+8000)/(1-25%)×25%=9333; 应缴增值税:8000×17%=13603 借:应收账款──粮油门市 317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833 例3.某市酒厂受托为某县酒厂将58度粮食白酒10吨加工为28度复制酒20吨,受 托方无同类产品销售价,委托方提供粮食白酒10吨,成本介40000元,包装物成本价 8000元,加工费(包括代垫辅料)24000加工完毕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 税的会计处理为: 代收代缴消费税:(48000十24000)/(1-10%)×10%=8000; 借:应收账款──某县酒厂 3608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根据国税发[1997]84号文规定,以白酒为酒基,加入香料、色素等配制的酒,不 再按“其他酒”子目录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 税率。因此,题中应按25%的税率计算,账务调整为: 应代扣代缴消费税=(48000十24mo)/(1-25%)×25%=24000 ; 借:应收账款-某县酒厂 1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6000。(a20010605008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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