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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税前扣除的两种方法

录入时间:2001-06-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4/2001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国税发[1998]190号)把债务重组收益列为“其他收入”,把债务重组损失列 为“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存在的问题较大,容易使企业利用《企 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规定进行利润操纵,不利于规范企业的交易行 为。对此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中国证券报》登载了这样一个事例:X公司拥有在建楼宇华乐大厦的一部分产 权,该部分产权的账面价值为30612839.6元;X公司欠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债务为 166585723.22元;X公司以账面价值仅3061万元的资产抵偿16659万元债务,并将差额 135972883.62万元作为利润人账;X公司后来又以166585723.22万元的现金向建设银行 深圳市分行购回上述产权,并将上述产权作为X公司固定资产人账。 X公司的会计制造了两笔交易:首先以一项资产抵偿5倍于该项资产账面价值的债 务,交易的结果是,X公司获得了1.35亿元的利润,然后,又以相当于原来所欠债务的金 额,向债权人买回抵偿债务的资产,交易的结果不仅是债务人抵偿5倍于该项资产账面 价值的债务,而且获得了1.35亿元的账面利润。这样本来一件很简单的偿还欠款的交 易,经过精心包装会产生巨额利润。债权人不仅全部收回了借款,而且使国家蒙受了重 大损失(税前核销了1.35亿元的损失)。 可见,现实工作中出现了利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制定的漏洞进 行人为操纵利润的行为。造成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 组》没有对债务人什么是财务困难,债权人让步的程度作出进一步规范。这种做法直 接的后果造成债权人、债务人利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规定进 行避税。因此,建议在国家未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之前,在税收上采取 以下处理办法: 一、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被申请破产后,可以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 批准进行债务重组阶段。一经法院审核批准,就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应税收益的增 加或减少,因此,由此而产生的所得税的增加是合理的,即国家对此已作认定和允许,此 债务重组损益可以计人应税收益处理。 二、未经审批而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由此而产生的损益 可以计人会计收益,但税务部门核定应税收益时,不能将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应税收益的 扣除项目,而债务重组收益则必须计人应税收益。以上的处理,主要强调债务重组经法 院批准认定,从而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避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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