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建帐有哪些规定?
录入时间:2001-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1信息】 (一)复式帐簿中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
记帐和总分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帐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帐簿。
简易帐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二)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
凭证;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三)建帐户必须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帐务,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四)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
贴。
(五)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六)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
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七)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
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帐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
代为建帐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八)税务机关对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帐初期,也可实行查帐征
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九)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
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
规定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
以罚款。
(十)以建帐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帐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
(十一)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建帐管辖权由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二)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帐簿、凭证、表格,有统一规定的,
按统一规定办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十三)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
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
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立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税务
机关对其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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