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货币分房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1信息】 目前,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
实物分房的房改价差,仍然挂在住房周转金科目。随着货币分房取代实物分房政策的
实施,企业对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会计处理问题越来越多,而国家并无
统一的会计规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浙财综[1999]106
号印发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
贴,首先在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
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据此,我们认为,货币分房款连同原实物分房的价差,报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
可分期或一次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不作纳税调整。住
房周转金红字长期挂账处理,既不稳健,也不符合改革的要求,同国际会计惯例也是
相悖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