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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政府贴息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通常所称的贴息有两种:一种是外贸企业 按出口额获得的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该贴息作补贴收入处理;另一种是政府部门为支 持企业实施某一项目,而给予其贷款利息减免的优惠政策。这里将要讨论的是后一种 贴息,即与贴息贷款相应的贴息。此贴息应作何会计处理?实务工作中有四种不同的 做法:第一种冲减工程成本;第二种是冲减财务费用;第三种是计入资本公积;第四 种是列作补贴收入。我们认为,该问题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该贴息借款是部分用 于某个工程项目的,则已资本化部分应冲减工程成本;原已进财务费用部分应冲减财 务费用;如果该贴息贷款是全部用于某工程项目的,一般来说,应全额冲减工程成本。 假如在工程项目完工以后收到贴息则应调整相应的固定资产原值。 当然,若该贴息的处理,当地财政部门批复中有规定,则以批复的要求来处理比 较可行。若贴息发生在贷款付息之前,则应先挂"其他应付款"。环保贷款本金的豁免、 技改拨款等经济业务,也可比照上述精神处理。 另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贴息应于什么时候入账。由于贴息收到的时间及金额难 以确定,所以,为稳健起见,我们认为,收到时再作会计处理较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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