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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关于允许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项目问题

录入时间:2001-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股本是企业增加资本 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 但是,由于其涉及企业实收股本的增加,所以就必须具备增加实收股本的条件,并办 理必要的手续。对于资本公积,虽然它和实收股本同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资本公积 有多种特定来源,有些资本公积项目可用于转增实收股本,而另一些资本公积项目不 能用于转增实收股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账所属明细账的下列项目(准备类),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的: "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 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账所属的"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和"外币资本折合差 额"等明细账的资本公积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 批后转增资本。其中"其他资本公积转入"项目,是指企业从前述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 科目转入的已实现的各项准备的金额。 对于国家扶持基金,它不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所列的范围 之内,但却是实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的。此可否转增股本?从理论上说,以国家扶持 基金转增股本合情合理,但从现行政策看,并无明确的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 资法规发[1993]68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 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 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据此,对集体企业,"国家扶持 基金"可分为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和其他减免税部分来分别作出处理,前者不可转增 股本,后者可以转增股本。而对于其他企业,我们认为,国家扶持基金虽然是已实现 的资本公积,但它有自己的特殊性,税务部门减免税时,坚持企业将此列入资本公积 下的"国家扶持基金"项目有其用意,在政策法规没有明确其可否转增股本之前,将其 作为一项特殊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看待,暂时不转增股本较妥。如要办理转增,也应取 得财税部门有关批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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