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1-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2001信息】 答:首先做好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
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
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其次,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营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
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单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薄记录一致。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
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
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
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再次,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
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
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最后,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
交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
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前交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
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