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2001信息】 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会计人员每年
必须参加12天的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对于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财政部门采取对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不予办理年检的措施,其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证)自行失效,以此保证会计人员自觉执行继续教育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适应社会发展、经济体制和会计深化改革的需要。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继续教育
的有关规定,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