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企业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0信息】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是由企业在
金融机构开立一个专门的委托存款账户,再根据企业同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将资金转入该委托存款账户,而将资金贷给用户则由金融机构具体操作。因此,委托
贷款对企业来讲,类似于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委托贷款
的账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一般将委托贷款视同为银行存款转户,收回委托贷款
利息时,计入财务费用。
然而从会计角度而言,委托贷款事项的性质应是投资,而非银行存款转户,因为
委托贷款是将企业多余资金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谋求非银行存款利息的其他利益,
其流动性较小。风险较大。所以,我国《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将委托贷款视同其他
债权投资处理,其具体核算如下:
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
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中期期
末或年度终了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本金”和
“应计利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应计
的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到期收回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按其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
金”、“十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按税法规定,银行要代扣代缴委手贷款利息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所以,企业在收到银行代收的委托贷款利息时,还尖按规定对营业阁及其附加作相关
账务处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其他
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应
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投资
收益”或“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