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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查补增值税后的调账方法

录入时间:1999-06-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0/99信息】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在增 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使得企业 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仍然出现与补交税金相同的期末借方余额, 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鉴于 此,笔者建议财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 调账。其调账方法如下: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 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 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 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 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款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 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 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 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 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 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 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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