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国债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0-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0信息】 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
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
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国债,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由于长期债券投资的投资期均在一年
以上,其付息期限不定,有的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有的按季或年定期分次支
付利息,因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确定利息收入的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当期应计的利息,无论是否收到,均应计入当期收益。按照这一原则,对于国债
这种投资期限长,并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企业应按期计提利息。这种利
息收益和企业持有国债时间长短有关,我们又称之为“持有收益”。
按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为了
完整地反映企业创造的收益额,企业投资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论是否缴纳所
得税一律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再从应纳税所得额
中调整出来,从而达到免税的目的。
由于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一样,都可以随时到债券市场上转让,若转让
成功,则企业就可以获得转让收入,将转让收入与原投资时的成本对比,就可以
确认转让损失或转让收益,我们通称之为债券处置收益。实际操作时,国债的处
置收益,也在“投资收益”账户中核算,国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纳
税上待遇完全不同。即国债的持有收益免税,但处置收益应纳税。我们必须严格
界定。举例说明如下:
A企业1996年1月1日以10万元,购买5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
年利率为10%。1999年1月1日以12.7万元转让出去。其会计处理如
下:(所有税、费略)
1.199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按税法规定,A企业应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2月
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即持有收益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
计利息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此分录连作三年。由于投资收益期末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中去,因此,纳
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出售该国债时,应作:
借:银行存款 127000
投资收益 3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
国债 100000
-应计利息 30000
此时,发生投资转让损失3000元,也就是处置损失,应在缴纳企业所得
税时扣除。
虽然,从静态上看“投资收益”账户余额为27000元,但却有3000
0元是免税的利息收入,这是我们纳税时,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尽管“投资收
益”账户是贷方余额,但纳税时,却要减少3000元,作为投资转让损失处理,
并入所得税计算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