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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国债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0-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0信息】 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 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 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国债,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由于长期债券投资的投资期均在一年 以上,其付息期限不定,有的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有的按季或年定期分次支 付利息,因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确定利息收入的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当期应计的利息,无论是否收到,均应计入当期收益。按照这一原则,对于国债 这种投资期限长,并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企业应按期计提利息。这种利 息收益和企业持有国债时间长短有关,我们又称之为“持有收益”。   按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为了 完整地反映企业创造的收益额,企业投资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论是否缴纳所 得税一律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再从应纳税所得额 中调整出来,从而达到免税的目的。   由于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一样,都可以随时到债券市场上转让,若转让 成功,则企业就可以获得转让收入,将转让收入与原投资时的成本对比,就可以 确认转让损失或转让收益,我们通称之为债券处置收益。实际操作时,国债的处 置收益,也在“投资收益”账户中核算,国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纳 税上待遇完全不同。即国债的持有收益免税,但处置收益应纳税。我们必须严格 界定。举例说明如下:   A企业1996年1月1日以10万元,购买5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 年利率为10%。1999年1月1日以12.7万元转让出去。其会计处理如 下:(所有税、费略)   1.199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按税法规定,A企业应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2月 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即持有收益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      计利息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此分录连作三年。由于投资收益期末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中去,因此,纳 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出售该国债时,应作:   借:银行存款 127000 投资收益 3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    国债 100000 -应计利息 30000   此时,发生投资转让损失3000元,也就是处置损失,应在缴纳企业所得 税时扣除。   虽然,从静态上看“投资收益”账户余额为27000元,但却有3000 0元是免税的利息收入,这是我们纳税时,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尽管“投资收 益”账户是贷方余额,但纳税时,却要减少3000元,作为投资转让损失处理, 并入所得税计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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