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的报批程序
录入时间:2000-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0信息】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即将开始。根据笔者多年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经验,年末有关资产损失的报批审
核程序能否到位是影响企业正确核算经营成果、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关键。有很多
企业由于程序滞后,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经营利润,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为此,
笔者提醒企业纳税人注意资产损失的报批程序及要求。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发生的损失应以书面
形式申请核销,并填写“固定资产损失处理审批表”或“流动资产损失处理审批
表”,连同以下资料在年度终了15日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1.资产清查
盘点资料;2.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和坏账原因说明;3.公安、司法及有关
部门对资产损失的鉴定证明材料;4.采取防损措施;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的其他资料。
当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资产损失处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税务人员
会深入到企业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在资产损失处理审批表中签注意见,报
县(区)级税务机关。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正式行文批复或报上级税务机关
审批。年终一次的审批工作应在汇算清缴所得税前结束。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的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被扣除。
具体的审批权限为:企业资产净损失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
审批;不超过100万元的,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100万元的,报省税务
局审批。 (a2000010500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