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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虚开发票案被破,涉及金额高达1.2亿元

颁布时间:1970-01-01

  据报道,相关部门成功侦破涉及山东、江苏、浙江、辽宁等24个省200余家企业,价税合计高达1500亿元的“11.26”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彻底粉碎了两个长期盘踞在石化行业、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追回冻结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1.2亿元。

虚开发票牟取暴利被查

  自2017年起,殷某和刘某峰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在广东、四川、新疆等地注册多个石油化工类公司。公司成立后,殷某联系实际用票企业和非法贸易商,以品名为“原油”“重质油”“沥青”等非应税产品发票虚开给刘某峰实际控制的“变票”公司,后经由“变票”公司将非应税产品品名发票非法变更为“燃料油”的应税产品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殷某控制的“过票”公司,再以每吨数百元不等的利润卖给用票企业,非法牟取暴利。

  虽然国家对于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问题一直严厉打击,,但是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在相关问题上“耍小聪明”。近几年,石油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涉税风险。

01

发票回流

  一些炼化企业与加油站开展“合作”,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加油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为了掩饰发票来源,通常还会在其中加入诸多过票企业。这些行为的通常都具备“票货分离”“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特征。

02

借用生产企业资质欠税开票

  开具成品油发票必须具备成品油企业标识,就是说,成品油生产企业资质成为变票必备的资源之一。

  从事变票活动的炼化企业,需要寻找一家成品油生产企业,作为整个过票流程中实际实施变票的一环。而成品油生产企业从中收取较“过票费”标准更高的“变票费”。

借助委托加工隐瞒应税生产行为

  炼化企业在购买原油,取得原油发票,自行生产成品油的同时,与异地企业签订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虚构异地企业进行原油加工的事实,并伪造虚假的资金流配合。炼化企业对外开具成品油发票时,主张受托方已经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税款。而受托方既没有真实加工,更没有代收代缴。

  总之,石化行业只有正视目前存在的税务风险,并且加以重视及妥善的应对,才能降低企业税务风险,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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