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出口违法案件案值计算的通知
署调[1996]197号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署调[1996]19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海关院校:
近一个时期,在查处出口骗退税的案件中,一些海关请示对出口违法案件的案值
如何计算问题。根据署调[1995]44号号文,署法[1995]501号文的
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出口违法案件案值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的假出口、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及低税率产
品冒充高税率产品,伪报货品、高报价格,将加工贸易成品以—般贸易方式出口等违
法案件,其案值的计算应以其预备骗取的退税额为案值(退税案=[申报出口价值-实
际出口价值]×退税率)。
二、三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将应返销出口的加工成品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
高报价格等手法骗取出口核销,以达到少出口或不出口应返销的加工成品的,其案值
应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的价值计算。(案值=申报价值-实际出口价值)
上述规定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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