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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开办范围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邮部联[1993]411号颁布时间:1993-05-22

     1993年5月22日 邮部联[1993]411号 河北、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新疆省、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间包裹快件业务的海关监管问题及有关验关事 项,业经邮电部、海关总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以邮部联(1992)545号 文件通知各地邮局、海关遵照办理。并先期在十六个省、市局开办了该项业务,解决 了部分地区对台湾民间经贸交流的需要。最近,一些尚未开办地区纷纷反映当地有此 需求。为满足各地的实际需要,现决定扩大开办范围。自六月一日起河北、山西、内 蒙、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省、 自治区开办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各地邮政速递部门与海关应按照邮部联(1992) 545号通知及《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规定,办理台湾包裹快件的封发和报 关业务,垫付需向海关支纳的税费。设驻邮局办事处的海关应按照上述办法和通知监 管进出口台湾包裹快件。邮政速递部门与海关应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邮电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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