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颁布时间:2009-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