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税号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
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税号
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税号42.04)或毛皮
(税号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
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
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或带料(税号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
织材料制品(税号59.11);
(六)税号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税号71.16的完
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税号
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
三十九章);
(八)钻管(税号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税号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税号96.03);类似的可
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
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税号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
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税号96.12)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
器零件(不属于税号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
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税号(税号84.09、84.31、84.48、84.66、
84.73、84.85、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
归入该两章的相应税号;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税号的多种机器(包括税号84.79或
85.43的机器)的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税号84.09、84.31、
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税
号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税号85.17;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税号84.09、84.31、84.48、84.66、84.73、
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税号,则应归入税号84.85或
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
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
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税号
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税号。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税号所列的各种
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