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颁布时间:2017-08-03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结束。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和2014年第61号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程序,我署将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商务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