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机进管[1992]25号颁布时间:1992-05-22
1992年5月22日 国机进管[19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
经贸厅(委、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国务院各
有关部门:
一九九一年二月,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
总署印发了《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国机审[199
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因工作情况变动,对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
进口机电产品改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管理。因此,对《办法》作相应修
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修改后的《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国机审[1991]11号文件同
时废上。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代章)
对外经济贸易部
海关总署
附件: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以下简称限
进产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偿援助项目,系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
各机构及地区性组织)等非商业性机构对我的无偿援助项目。不包括经贸往来赠送,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其他团体、个人捐赠。
第三条 无偿援助项目进口限进产品,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务院进口办)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 无偿援助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
别如下:
一、经贸部国际联络司负责联合国人口基金、儿童基金会、救灾协调员办事
处以及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项目;经贸部外国贷款管理司负责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的
赠款项目和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计划中的赠款项目。
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负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国际非政府机构的
无偿援助项目。
三、卫生部负责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无偿援助项目。
四、农业部负责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
世界粮食理事会的无偿援助项目。
五、国家科委负责联合国有关科技组织和外国政府的科技合作项目。
六、能源部负责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无偿援助项目。
七、国家教委负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无偿援助项目。
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及外国计划生育组织的无
偿援助项目。
九、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际金融机构的无偿援助项目。
十、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的无偿援助项目。
十一、其他无偿援助项目,如需进口限进产品,在协议签订前,有关主管部
门或地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门、地区进口办)诮及时报国务院进口办。
否则,不予办理所需进口限进产品的进口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区进口办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受援项目限
进产品清单审定和计划上报工作。
第二章 受援限进产品清单的确定
第六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对外商谈无偿援助项目时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无偿援助项目所需的限进产品在规格、型号、性能、质量、价格、交货
时间等言面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争取在国内采购。
二、我方与外方商定援助进口限进产品清单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品种、数量和档次。要严格限制进口非生产性的限进产品,特别是轿车(小轿车、旅
行车、吉普车、工具车)。
第七条 如项目确实需要接受援助限进产品,在与外方商定接受援助限进产
品清单之前,应将拟接受援助限进产品清单交各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区进口办审定。
审核同意后加盖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区进口办行政印章,按受援渠道分送各业务
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受援助限进产品清单对外谈妥后,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将该清
单及时通知各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区进口办。
第三章 计划
第八条 各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区进口办于每年九月十五日之前将下一年
度受援项目进口限进产品计划按受援渠道报送国务院进口办。国务院进口办综合平衡
后纳入集中报批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批
第九条 各受援单位接受援助进口限进产品,必须在货物到货之前,办妥进
口审批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一、各具体受援单位按规定格式分产品填报机电设备进口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一式三份,需填写附表的填五份。
二、受援单位将填妥的申请表送所在部门、地区进口办审核同意,加盖进口
办行政印章,留存申请表一份后,连同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对外谈判结果通知,
送国务院进口办审批。
三、国务院进口办签发机电设备进口证明,作为最终批准依据。
四、受援单位凭机电设备进口证明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和报关手续。
第十条 凡接受紧急援助(如救灾援助)而进口的限进产品,可直接按第九
条办理进口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列入上以计划的少数无偿援助项目,其限进产
品清单的确定和审批,可按第六、七、九条专项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无偿援助项目限进产品的进口免税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为使受援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受援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进口办将接受无偿援助项目中有关注意事项,特别是限进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及时通
知各具体受援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务院进口办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附件: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1、汽车
包括底盘、各种改装车、特种车、专用车及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
室)。
2、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包括可编程计算机,计算机CPU板,软硬磁盘机(或驱动器)、打印机、
显示器或终端、磁带机、绘图机,电脑打字机。不含编程器。
3、电视机
包括投影电视、工业电视、14″及以上监示器。
4、电视机显像管
5、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6、录音机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且合音响、语言实验室配套用录音机、汽车收放机。
7、电冰箱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柜及大容量电冰箱、雪柜,压缩机(含与通用的1马
力及其以下的全封闭制冷压缩机)、箱体。
8、洗衣机
不含洗衣量6公斤以上的洗衣机、干洗机。
9、录像设备
包括录(放)像机,摄录一体化机及机芯、磁头、磁鼓。
10、照相机及其机壳、快门、取景器
不含高空、水下、制板、眼底照相机。
11、手表
包括指针式石英电子表、机械表。不含数字显示电子表。
12、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包括室内空调(如窗式、柜式、壁式、挂式等)及车用、船用空调。不含中
央空调系统。
13、复印机
包括卡片及工程图纸复印机。不含胶版复印机、酒精复印机、明胶复印机。
14、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不含复制速比1:8及以下的录音磁带复制机。
15、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不含正面吊运机。
16、断层成像装置
包括X射线断层成像装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不含伽
玛像机(ECT)。
17、电子显微镜
18、气流纺纱机
19、电子分色机
注:以上产品包括达到同型号单台整机进口价格60%及以上的散件。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