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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9]606号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署税[1999]6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 委第14号令,以下简称《目录》)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经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 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录》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各海关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进口 设备在9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这类项目进口设备9月1日前已经备案并办理 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在2000年3月1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 税,超出上述期限的允许进口但应照章征税。 二、《目录》项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相重复 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仍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目录》项目与《通知》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 术目录》内的项目相重复时,应以本《目录》为准。 四、各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项目进口设备的减 免税审批,制止重复建设。并及时与当地政府以及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加强沟通,执 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为制止重复建设,加快行业调整和改组的步伐,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 的投资方向,并为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促进国民经济待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禁止投资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确定的项目;低 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当前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项目;工艺技术落后,已 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的项目;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的项目。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7个行业,共201项内容。今后,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调整本目录。 三、本目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各银 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 有关手续;凡违背本目录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目录涉及到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 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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