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署税[1998]799号颁布时间:1998-12-23
1998年12月23日 署税[1998]79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
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
262号)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
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
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
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
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
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
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
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纺机散件和关键件进口时征收保证金的,
也比照财税字[1997]35号文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进口地海关在办完
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
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