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4-11-29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