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9-08-06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职业年金缴费流程,提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便捷度,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山西省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单位完成职业年金缴费后可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山西财政电子票据平台自行打印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山西财政电子票据》,作为缴纳职业年金的记账凭证。2019年10月1日起,原《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