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03-20
2001年3月20日 川府发[2001]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重点开发区发展,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发挥
开发区在对外开放中的窗口作用及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特
提出如下意见:
三、放宽条件,鼓励科技型企业到开发区落户。申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小
型企业和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5万元以上;以商品零售和科
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3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余
下部分在两年内补足。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可充抵注册
资金。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0%,其中高新技术成果可放
宽到35%。合作双方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比例上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
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内资项目,原则上不再报批,实行项目备案制。
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开发区内,凡属国家鼓励类
的产业,均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投资经营。
六、进一步拓宽重点开发区利用外资的渠道。在开发区积极推行以BOT和TO
T方式利用外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鼓励国内外商
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
待遇。对外商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按规定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比例
限制和国内银行提供投资者人民币贷款的比例。
七、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外商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已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
口产值达7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开发区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
除按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对开发区执法和检查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区内有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对区内企业的执法(检查),由该
派出机构执行;上级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开展执法和检
查,但应事前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区内未设立执法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
由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直接执法(检查)。避免
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重复执法(检查)、收费。
如确有必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查处开发区内的违法案件,或纠正下级
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但应事前通知开发区管委会,且不得重复交叉执法(检查)和
收费。
二十一、对在开发区创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所得为股份的,暂不
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按股份分红或转让股权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为现
金和实物的,凡属省、部以上领导机关奖励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支持、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开发区
开设窗口,兴办科技型企业,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基地、大学
科技园、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允许大专院校在校生经学校同意,在开发区创办高新
技术企业并保留一定时期的学籍。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校办
企业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企业
符合享受几种优惠政策条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本意见适用范围为经省攻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开发区。
附件:四川省重点开发区名单
1、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4、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开发区
5、成都市都江堰工业开发区
6、成都现代工业港开发区
7、彭州工业开发区
8、南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9、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0、德阳旌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11、广元市经济开发区
12、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
1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14、达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15、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16、眉山经济开发区
17、江油市工业开发区
18、三台工业经济开发区
19、隆昌经济开发区
20、夹江经济开发区
21、甘孜州泸定海螺沟旅游度假区
22、成都华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23、攀枝花高耗能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