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3]117号
颁布时间:2003-08-27
2003年8月27日 川办函[2003]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
[2003]168号),要求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十不准”。为
落实省政府决定,及时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深化行政执法队伍
教育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事厅、省监察厅拟订了
《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现转发你们。各市、州人民政府
和省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
法行政的高度认真搞好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
规定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附件: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