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库[2003]20号颁布时间:2003-08-27
2003年8月27日 川财库[2003]20号
省级各部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
川省分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资金文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
步深化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现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按规定支取现金,规范现金支付行为
(一)预算单位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金支付的范围包括:未实行“工资直发”的职工工资、津贴和离退人员经费;个人
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
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如招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小额支出等);
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根据实际
支付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性支出。
(二)加强现金支出管理,公用经费累计批复额度中现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
过30%,当日连续提取现金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预算单位若因特殊、
紧急情况,需要超过限额或比例提取现金的,须通过“金财网”单独填报《大额现金
支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预算单位方能打印支付令
提取现金。
二、严格单位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的管理,规范资金的收支范围
(一)严格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各预算单位除可以向本单位工会账户划拨工
会经费外,原则上不得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
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部门财务处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严格特设专户的管理。预算单位不得在特设专户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之
间相互划转资金。
(三)预算单位办理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资金支付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
统一印制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通过“金财网”开具支付令,送交代理银行办理
资金支付。
(四)预算单位若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银
行账户划转资金的,必须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资金单位内部划转申请书》(格式见
附件二),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才能办理划款手续。
三、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监督检查
(一)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
做好执行检查工作,尤其要对大额资金支付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要严格执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代理职责,要加强对基层协办
银行的管理和监督,不得违规支付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代理
银行应予以拒绝,并将有关情况于发现当日报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承办银行,承办
银行汇总后于第2个工作日报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支
付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违反规定支付财政资金的行为,根
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处理:
1、代理银行违规办理资金支付或划转资金的,将扣减支付代理银行代理财政业
务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代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资格。
2、预算单位违规办理资金支付或划转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立即纠正,并暂停支付其财政资金;视违规情况和性质,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并给
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附件1:《大额现金支付申请书》(略)
2:《财政资金单位内部划转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