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成都市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发[1996]455号颁布时间:1996-12-13
1996年12月13日 成价发[1996]455号
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成价发[1995]263号“下发
了‘关于成都市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通过一年来的试行,对推动我市
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代理
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纳税户起了积极作用。为使税务代理机构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
进税务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结合试行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原有收费标准和项
目进行修改和调整,现将修定后的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或纳税
人进行税务代理。
二、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此收费为最高标准,各代理机构可根
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三、各税务代理机构应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定期验证和上报
有关资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起执行。各区(市)县物价部门在不高于市定
标准的情况下,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
附件:成都市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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