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颁布时间:2001-01-03
2001年1月3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2月25日市人民
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计划外 生育,
提高计划生 育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非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 活动或
者 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
人口)。?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有关部 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
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 标管理责任制,并与本级各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 政府共
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积极协助配合管理。?
第五条 市和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 计划生
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文化、民政、房产、交通等行政部门 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 作机构
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建立外出人员联系制度,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
孕节育措施 ;
(三)为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为外出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
(五)配合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 机构的
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档立卡、规范管理;?
(三)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四)查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证》;?
(五)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节育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六)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前,凭合法的身份证、婚姻证件到当 地县级
人民政 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
第十条 成年流动人口自到现居住地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乡 (镇)人
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验证登记,自觉服从户籍所在地和现居
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并登 记造册后,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换发现居住地《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纳入 当地日常管理和服务;对无证或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限期(自
收到限期补办通知之日起, 市内的十五日以内,市外省内的20日以内,省外的3
0日以内)补办。?
严禁涂改、伪造、买卖或转让《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 营业执
照、务工许 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核查结果
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没有《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 被招用
的已婚育龄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 居住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在开展孕期保健、新法接生 的诊疗
服务工作中 ,必须查验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准生证》并进行登记。对无《准生证
》的,应当立即向当 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
理部门报告。在出具有关计划 生育手术证明时,必须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做到
人、证相符,不得出具假证明。?
第十五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 负担;
无用工单位 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由本人在其户籍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 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 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
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 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凡属于在现居住地生育的,同时纳入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核 。出生统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 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期间计划外生育的,由发现地乡(镇) 人民政
府、街道办 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计划外生育
费,计划外怀孕费, 落实节(绝)育手术,并按规定支付费用。?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因计划外生育已受到处理的,户籍所在地不因同一
事实再作处 理;但征收的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未达到户籍地标准的,户籍
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以依法追收其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前被发现计划外怀孕并逃避节育措施的, 返回户
籍地时不能 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已终止妊娠证明或者其他终止妊娠的有
效证据的,按计划外 生育处理。
第二十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成有
关单位、部 门采取有效制约措施协同开展工作,有关单位、部门不得拖延推诿。凡
因拖延推诿造成计划 外生育的,对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一票否决",
对个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 计划生
育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下的罚款;是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 生育行
政管理部门 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其
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
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 行流动
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并可以 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产等 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 审批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明知无《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而 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 具假证
明的,由当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
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
理、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依法直接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处
罚决定的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收取的经费,一律用于流动人口 计划生
育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
规定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