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1日 吉经贸企改联[2002]1179号
各市(州)经贸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税局、
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社保公司,中央驻吉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加快吉林省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的结构调整,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经
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
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
下简称《通知》)转发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省直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由省直有关部
门及省直国有控股公司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整体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各
市(州)所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
《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通知》规定实施,规范操作。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企业改制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接受职工民主
监督。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妥善安置好职工。企业改
制分流方案申报审核要按程序办理,省直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的同
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
源厅联合批复,审批部门在接到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依据批复意见,对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
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分别报财政厅和省经贸
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吸
纳富余人员的比例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情况,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中央企业由省劳
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
三、稳妥推进,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要
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分流,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对改制企业既要主动提供优质服务,
又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制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宣传
和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增强职工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
会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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