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02]42号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吉政函[2002]4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现将我省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10元/月,1.85元/小时;
?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75元/月,
1.64元/小时;
? 其他县(市)为240元/月,1.43元/小时。
? 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
月30日。
?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