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和财政收入虚收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1]132号颁布时间:2001-08-14
2001年8月14日 吉政办明电[2001]1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2号)要求,2001年2月12日~3月28日,财政部检查组对我
省省本级和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等地的有关部门及部分重点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我省存在不同程度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和财政收入虚收问题。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
性,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及财政收入真实性等
问题进行清理和纠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清理和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重要性和
必要性。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真正把清理和纠正地方自行制
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
认真解决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
的经济环境。
二、进行自我清理检查和整改工作,坚决制止减免税等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地要对2000年以后地方自行制定的涉及税收先征后返、直接减免缓、实行“包
税”、财政虚收和少计收入等问题的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
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必须于2001年10月底前
予以纠正,并如数补交税款。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将自查清理纠正的有关情况于10
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政府,同时分别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三、对各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
作,在适当时间,省政府将组织财政、国税和地税等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执行国家税
收政策,特别是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和财政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进行一次专项
检查,如果发现在国发[2000]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
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紧急通知》(吉政明电[2000]8号)文件下发后,仍继续
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擅自减免税收的,将相应扣减省里对有关市州的转移支
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大税收管理力度,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今后各地对企业进行政策性扶持
时,要由同级财税部门统筹研究。凡是涉及出台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财政收入有较
大影响的临时性和特案税收减免,必须按要求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审定并上报财政部
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税收征管,认真清理企业欠税,
坚决打击违法偷税行为。要对拟上市的企业及上市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
交纳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的行为。
财政部门要对以前年度积存下来的虚收因素进行消化处理,并杜绝虚收问题的再度发
生。同时,财政、税务和国库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征管,保证各项税收应收
尽收,彻底清理和取消税收“过渡户”,将各项税款及时征缴入库。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