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吉财会[2002]71号颁布时间:2002-01-22
2002年1月22日 吉财会[2002]71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
题的复函》(财办会[20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
问题的复函
2001年12月30日 财办会[2001]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
你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
收悉,就来函所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
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该文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
易,如果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确认条件的
情况下,例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等,可以确认并按原计量原则予以计量。《暂行规
定》发布之日及以前已经开始实施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暂行规定》发布之
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