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财文字[1999]224号颁布时间:1999-04-30
1999年4月30日 吉财文字[1999]224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8]41号)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
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公字[1999]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998]
31号)精神,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由省统管后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通
知如下:
一、关于工商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问题
(一)各市、州、县(市)(不含长春市及所属县(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含缉私罚没收入),从1999年起,
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其中涉及中央财政集中部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纳
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汇缴省财政;查处的罚没收入,
根据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通过银行代收机构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从1999年
起不再缴入当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由省工商局统一汇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收费时,必须使用
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收费票据,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到省财政厅
领取,并负责发放及日常票据管理工作。
二、关于收入支出基数划转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后,按原有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应上划到省级
财政。
(一)收入基数划转原则
1.罚没收入,以1997-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实际缴库两
年平均数为基数上划;
2.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收入,以1997-1998年各市、州、县(市)财
政实际分成两年平均数为基数上划。
(二)预算经费支出基数划转原则
1.需划转的经费包括: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离退休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
费、基础设施经费、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补贴经费等。
2.经费划转以1997-1998年财政预算内实际拨款两年平均数为基数上
划。
(三)各项收入支出基数划转数额确定后,实行年终单独结算,省财政相应增加
或减少省对市县的财力补助。
各项收入、支出基数的测算、调整、划转等工作,在1999年6月30日前完
成。在此期间,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收入仍按原渠道、原级
次上缴,正常经费开支,不论是原由财政预算内经费安排的,还是用财政专户预算外
资金返还安排的,都暂由同级财政核定借给。对上缴到当地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
入(不合摊位费收入),各地财政要从严控制,可根据工商部门的人员编制计算借给:
人员工资按政策标准计算,公用经费按市、州上半年人均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县(市)最高不超过8000元计算。从1999年7月1日起,各项收入及时、足
额上缴省财政,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由省财政统一核定和拨付。在此之前,缴
入市县金库的各项收入相应由市县金库调到省金库,市县财政暂借的经费由省财政归
还市县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收入年末省与市县统一结算。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经费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
(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将根据各市、州、
县(市)实际上划资金数和政策规定统一核定和拨付,切实予以保障。
(二)按照国家关于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统一使用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
入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各项收入(证照工本费性质的收费收入除外),由省级财政
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三)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划到省里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
省财政将根据各市、州、县(市)实际上划经费数和有关规定统一核定和拨付。
四、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
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核实。属于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用于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权、债务可随机构一并上划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其负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偿还,从每年工商部门上缴的预算外收人中,
在保证其正常支出的前提下,逐年偿还。属于市场建设方面的债权债务问题,另行制
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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