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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新地税法字[1999]011号颁布时间:1999-08-17

       1999年8月17日 新地税法字[1999]011号  补充规定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行政复义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它是一部完善行政机关 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的又一重大举措。作为经济执法部门的各级地税局应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 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各地应组织干部认真学 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了解并掌握行政复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还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 向纳税人宣传《行政复议法》,使纳税人熟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来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区局将于9月下旬举办(行政复议法) 及相关行政法律骨干培训班,有关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人员范围,另行通知。     二、规范文件,加强监督   《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的 权利,扩大了复议的范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了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之内。 今后,各地、州、市地税局在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把关,归口管理, 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同时还要对以前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 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予以废止。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检查 应结合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进行。     三、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项行政活动。《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 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地税局应严格执 行这些规定,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修改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复议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还赋予了纳税人对地 方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的选择权。因此,区局要求各级地税局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同时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及其 处理意见、建议及时逐级上报,对重大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要书面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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