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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征管范围后国税系统税收票证填写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计字[1996]043号 颁布时间:1996-09-02

     1996年9月2日 新国税计字[1996]043号    根据自治区地税、国税局新地税征字[1996]021号转发《关于印发国务 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通知》文件的通知精神,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对 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的填写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办法征收管理,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填开完税证 时,在“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填写“定额”字样,“税率或单位税额”栏不填, 其它栏目按原规定填写。   二、税收完税证,税收缴款书,税收汇缴书的“品目名称”栏,修改为汉字和代 码同时填写,(汉字在上,代码在下,加括号)其余栏目填写按原规定不变。   三、对临散无证业户税收,实行谁征收,由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其税 票填写按以下办法执行。   四、以上规定要求,请文到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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