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新国税计字[1996]064号颁布时间:1996-12-27

     1996年12月27日 新国税计字[1996]06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2号《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宜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核算单位要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 记薄”。“待征类”明细帐期末余额应等于”“死欠”、“缓征”、“往年欠税”和 “本年欠税”之和。采用微机核算的单位按所有纳税户在待征税金分户明细帐金额后 增设“死欠”、“缓征”、“往年欠税”附列栏,全面反映欠税情况。采用手工核算 的单位,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待征税金分户明细帐余淘项后增设“死欠”、“缓征”、 “往年欠税”附列栏。   二、各核算单位要按要求核算反映增值税留抵税款情况。采用微机核算的单位, 按本文件要求设置“留抵税额登记簿”,并在所有纳税户待征税金明细帐发生额分析 栏设“留抵税额”附列栏,贷方用负数登记,借方用正数登记。用手工核算的单位在 “留抵税额登记簿”中只登记余额,但必须在待征税金明细分户帐中,按户在发生额 分析栏中,设“留抵税额”附列栏,贷方用红字登记,借方用蓝字登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办理退税的地、县、市、分局税务机关,接到退 税通知单回执联时,应给所退纳税人税款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下发退税通知单,上解 业务单位据此登记待征税金明细分户帐,不做会计分录。   四、各级税务机关计会部门要做好年终对帐、冲帐工作,做好在途税金,待解税 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欠缴税金的清理工作。年终冲转后编制的“税收资金平衡表” 报送自治区国税局一份。   总局的“通知”及上述补充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