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7]010号颁布时间:1997-03-17

     1997年3月17日 新国税外字[1997]010号    现将国税函[199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以 往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我区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布置安排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内容:   凡办理“税务登记”应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不论1996年是 否发生经营行为,均应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做到帐物相实,帐表相符,特别是对其销 售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等,应严格按财务制度及税收法规等有关规定认真检 查、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调整,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及表格,做到准确、合法。   二、汇算清缴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区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清缴工作将 全面实行自行汇算清缴制度,请各地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组织企业学习、辅导有 关政策、法规及规定,区局拟印制相关法规材料,届时下发各地,以供参考。   三、汇算清缴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工 作,它直接影响到我区对外开放的前景,对加强涉外税收征管,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 识,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主管局长应亲自挂帅, 尽早安排部署,组织力量、充实人员,以确保汇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要求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必须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法规的基 础上,对1996年度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汇,务于5月1日前将年度所得 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送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凡未经批准延期的,各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汇缴 工作的部署、安排、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严格依法办事。清缴工作 结束后,请各地于6月15日前,将书面报告及汇总表(5份)报送区国税局涉外税 收管理处。区局在今年的重点稽查工作中一并进行抽查,并以适当的形式,对各地清 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不好的通报批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