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9日 新国税所字[1997]049号
现将国税发[1996]2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
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
行。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
按下列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准许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单项固定资产年
度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数额超过20万元的,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20万元(含2
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局确定具体审批权限。
二、城市合作银行贷款呆帐认足条件、核销程序、审批权限依照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税发[1996]225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
通知》及补充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三、城市合作银行以其分支机构为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弥补审批权限,依照
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所字[1995]6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信用社在1996年和1997年度内购置运钞车发生的购置费,经税务机
关批准后,可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不得再计提折旧,具体审批程序和权限
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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